第1512节

    日期:2018-02-0210:34:51
    2018/2/1
    中世纪之前,由希腊、罗马文明主导的欧洲文明养成阶段,被称之为西方的“古典时期/代”,要是以此为标准套用在中国的历史时期,那就是“先秦时代”了。问题是,华夏文明并没有出现欧洲古典时代和中世纪那样的断层,19世纪的中国,与周王朝时期的中国,在基本价值观和组织原则上并没本质差异。有的,只是在前人的基础上不断的进行“修正”(修正在此是个中性词)。从这一点来说,清王朝及其之前的历史时期,其实都是中国的“古典时代”。
    好了,回到17世纪的台湾问题上来。大航海时代向环中国海地区的延伸,是中国固有地缘结构所遭遇的第一次重大冲击。尽管真正的改变,或者说对“中国古典时代”的冲击,要到19世纪中期,鸦片战争开启后才得以显现,但这次冲击对台湾海峡的地缘影响却是异常深远的。只是就当时之人来说,几乎不会有人意识到这一点。从荷兰人的角度来说,他们只是需要一个立足点,并由此打开中国市场的大门;至于明朝政府方面,关注点则在于不要让这些海上逐利者,影响自己的大陆安全。最终的调和结果,便是荷兰人放弃已经中央之国视为海上案例屏障,并划入行政序列的澎湖列岛,转而经营台湾;而明朝地方政府则默许中国民间商船,前往荷兰人控制的台南港口进行贸易。
    看起来,这是一个十分完美的解决方案。守土有责的地方官员们,不必再为帝国中央的问责而烦恼;荷兰人也得到了渴望的贸易渠道;至于那些在二者间斡旋的民间资本们,得到的则是中间利润。然而这种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在郑芝龙接受招安之后,很快便被打破了。从大明官员们的固有价值观来说,默许荷兰人以及民间贸易在台湾海岸的存在,本身就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其无奈之处,在于此时的大明王朝,已经无力对海疆,乃至出海口进行管控。有记录表明,在郑芝龙被招安前夕,他所领导的海上武装集团已经成为了海上最强者,归附于其旗下的商船,被编制为五大商业集团,以针对不同的贸易方向。而那些未能向郑氏缴纳保护费,并领取令旗护航的商船,往往在出海后即遭遇其武装袭击。这一做法,甚至使得荷兰人为了减少麻烦,有时都不得不通过中间人向郑芝龙购买令旗(虽然并不常见)
    现在,随着郑芝龙的身份转变,环中国海的主控权貌似又回到了明朝政府手中。虽然与以往大多数招安事件不同的是,郑芝龙的被招安,并非他已经决心洗白身份上岸,就此融入帝国官僚体系(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这一身份的认定几乎是最高追求)。郑芝龙所渴望的,是台湾海峡乃至环中国海贸易的主导权。至于与明朝政府、荷兰人,以及其它势力的合作,本质都是围绕着这个核心目标来进行选择的。在这一原则之下,郑芝龙在被招安前,既与明朝方面合力封锁过在澎湖的的荷兰人;又曾经受雇于荷兰人,袭击过西班牙船队;甚至还曾主动攻击厦门等地的明军,以彰显自己的实力。
    尽管郑芝龙的归附形式不那么尽如人意,但不管怎么说,郑氏海上武装集团与明朝政府之间,达成了互利的合作关系。一黑一白两股强大力量的合作,很快便对台海贸易秩序造成了重大影响。一方面,明朝方面觉得郑芝龙的归顺,使之有了重塑海上秩序的资本;另一方面,郑氏集团也希望借此打击竞争对手。由此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明朝开始严格限制前往台湾荷兰殖民地贸易的商船数量(1630年)。尽管此后荷兰人仍然试图通过郑芝龙,从中国方面获得足够的货源,甚至帮助郑氏集团打击竞争对手以示好,但在商品的数量、利润的分配上,郑芝龙已经完全操控了主动权。
    郑氏集团海上垄断地位的形成,不仅让荷兰人的利益受损严重,也触及到了其它不属于(或脱离)郑氏集团的民间海上武装的利益。顺便说一下,如果说郑氏集团具有浓厚的闽南地域性的话,那么他的反对者则显现出一定的广东背景。在习惯于相同地域背景结成同盟,并排挤其他背景者的情况下,这种意见上的分化并不足以为奇。
    荷兰人希望台湾海峡贸易,重新回到多方争霸的局面,以让自己有更多选择;不服于郑氏的中国民间海上武装,则希望打破郑氏在中国方法垄断地位。对现在海上秩序的不满情况,促成了这两股势力的合作。的公元1633年5月,由荷兰军舰和中国海盗船所组成的联合舰队,开始战略性攻击中国东南沿海的港口以及商船。选择这个时间点,是因为每年的5-10月是东南季风盛行的时段。那些在东南亚进行贸易的中国商船,将在接下来日子,陆续返航中国在东南沿海的港口。
    之所以将荷兰人的行动称之为“战略性”攻击,是因为荷兰人的目的并不是通过单纯的海盗行为获利,而是试图通过这种对海上秩序的破坏,逼迫明朝方面坐到谈判桌前,以回复到之前相对宽松的贸易环境。根据统计,总计有9艘荷兰军舰,以及50余艘中国武装船只参与了行动,对潮汕、厦门、金门等重要出海地进行了攻击。由于攻击的突然性,上述各地及停泊在港口内的明朝水师、郑氏船只均遭遇了不同程度的损失。此后郑芝龙代表明朝方面提出和解意愿,同意眼睁眼闭的恢复与荷属台湾间的正常贸易往来。
    然而攻击计划的顺利实施,无疑增强了荷兰人制霸海上的信心。荷兰人进而希望,明朝断绝与葡萄牙、西班牙之间的贸易往来,将与西方的贸易独家授权给荷兰,就像之前日本的选择一样。问题是,如此重大的要求,就不是明朝地方官员和郑芝龙所能决定的了。更何况即使帝国中央批准了荷兰人的要求,已经从供给端的垄断中尝到了甜头的郑芝龙,也绝不会坐视荷兰人完成市场端的垄断。二者间难以调和的矛盾,最终演变成了郑氏集团与荷兰东印度公司的一场海上混战。
    公元1633年10月22日,地处福建金门岛东南料罗湾,成为了这场中、荷战争的最终决战地。与荷兰方面60余艘船只的规模相比,以郑氏武装船队为主的明朝方面,占据了绝对的优势(总计有150余艘船只)。然而战争从来不是比拼数量的游戏,与可以借助地形保护的陆地相比,海上决斗要更加的讲求火力,也更加的公平。好在自葡萄牙人将触角伸入中国东南沿海以来,东、西方的交流已经持续了1个多世纪时间。在这个过程中,不仅明朝军队学习到了佛郎机的技术,日本人也仿制出火绳枪。至于对丛林法则体会更深的“中国海盗”们,就更没理由拒绝先进军事技术了。
    在郑芝龙的船队中,仅装备有西式火炮的船只,就与荷兰方面的船只数量总数相近(50余艘)。除此之外,明朝方面还征调、制造了数量不少于100艘的小型船只,以充作火攻之用。不过在实际作战中,这些火船中的大部分,在未迫近荷方军舰时就被击沉了,并未发挥太大的作用。认定这一点,有助于消除虚幻的民族自豪感。
    最终,凭借郑氏武装精良的西式装备,包括郑芝龙的经济刺激(如参战者每人给银2至5两,一颗荷兰人的首级50两),明朝方面取得了料罗湾海战的胜利。大半荷军舰及其全部的中国合作者被歼。客观的看,这场胜利与其说是中央之国的政治胜利,倒不如说是民营“企业”在机制上的优势体现。如果说荷兰人在大航海时代的扩张,是通过“荷兰东印度公司”这样的现代企业机制来高效推进的,那么郑氏集团的野蛮生长,以及在海上所取得的一系列胜利,证明了如果有了宽松的土壤,中国人同样能够在大航海时代,爆发巨大的潜力。
    料罗湾海战的胜利,不仅让明朝政府彻底意识到,郑芝龙的私人军队已然是东南屏障的事实,更一举为郑氏集团扫平了最后的海上竞争者。政治、军事、经济的三重优势,让郑芝龙升级成为了环中国海贸易规则的制定者。当然,这并不代表郑芝龙会就此切断与荷兰人的经济合作(同样也不代表双方就不会再有武装冲突)。对于一名商人来说,不会拒绝任何能够带来利益的合作。只不过,被削弱贸易话语权的荷兰人,接下来将花费更多的精力,把台湾岛打造为一个生产蔗糖等经济作物的“生产殖民地”,以使得他们在亚洲的这个基地,具备更大的抗风险能力。
    相比西班牙人将北台湾纯粹打造成贸易据点的做法,荷兰人的做法要精明的多,也要成功的多。至于郑芝龙,已经合法控制了中国东南沿海的他,亦没有必要再去和荷兰人,争夺台湾的控制权。然而,随着大明王朝的覆灭,这一平衡再次被打破。至于这一切是怎么发生的,相信大家都已经猜到了。
    上图:厦门岛-金门岛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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