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节

    黄岩岛:如果按照中国老百姓的看法,这就是一片乱石滩。对于菲律宾来说他是不是岛无所谓,只要他有石头露在外头就有可能作为领海基点(关于菲律宾领海基线的事明天会细讲)。但中国需要它是岛。因为这是我们在东面所能找到的唯一支点。不过这一个支点实在是太孤单了,所以我们决定将他和中沙的那些水下暗礁合在一起,称为“中沙群岛”。也许两个先天不足的人在一起能让别人感受到他的强大。至少可以壮壮声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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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就只能写到这了,各位晚安
    日期:2009-08-0400:29:10
    忘了上图——“黄岩岛”(原名:民主礁)
    日期:2009-08-0410:52:32
    控制的方法有很多种,将领土完全划入自己名下只是一种方法。我不知道你所说的100%到底是说的哪方面??如果你认为的100%是将这些国家全部变为一个省,我只能遗憾的告诉你,这种可能性在古典时期有一定可能性。在现代社会是不可能的
    日期:2009-08-0412:14:32
    东南亚是中国的地缘利益区这是肯定的,我在第四页〈新世界岛论〉中已经解释的很清楚了。具体怎么做只是方法问题,变成中国的一部分固然是不可能的,用输出革命的方法更是杀敌三千,自损八百。经济手段才是王道。
    南海那100多个岛礁,看着多,但法律地位是不同的。比如曾母暗沙的地位。这些在分析南沙时都会说到。下午要是不忙先会解释一下〈国际海洋法公约〉中的几个关键词,包括岛、群岛国、领海基线、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等。我些东西网上能找到,但对于非专业人来说解读起来有些费事,我会尽量用简洁明了的语言说清楚他们问题的本质。
    日期:2009-08-0422:30:38
    昨天讲了一下南海“九段线”的来历,并大致说了一下那些支撑点的情况(岛礁)。今天主要说一下这其中的法律问题。
    先说说领海。当初在画“九段线”的时候还没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4年生效),国际上并没有关于“领海”概念的国际法方面的规定。只是那些以美国为首的老牌海洋国家有个“三海里”领海的习惯。把领海弄得那么短有两个原因:一是技术上的,据说最早的岸炮射程就是3海里,因此习惯性的把海岸线往外三海里定为防卫的范围;二是因为实力。既然自己的实力够强,当然希望其他国家的领海少一点,自己走的方便点。后来《公约》出来了,将领海定为了12海里,至今已经有150多个国家批准(中国也已加入)。美国觉得公约让其他国家的海权增强了,会妨碍他的行动,所以至今不肯签约。
    领海定义为:“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说白了就等于把陆地边界划出去12海里。船只进了领海线进跟进了这个国家一样。
    日期:2009-08-0422:35:49
    既然“领海线”就是边境线,那么鉴于海洋比陆地难管(陆地上还可拉个网),就有必要有外面再划一个缓冲区,当然不能当国土那样管,但还是有些权力的。这就是“毗邻区”,范围是领海线再往外推12海里。简单点说这块地方你可以随便进,但我已经有权力查你了。
    毗邻区定义:是指邻海以外而又与邻海相连,由治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个海域。
    日期:2009-08-0422:51:19
    先划了块海当领土(领海),再弄了点缓冲区(毗邻区),按说沿海国的安全基本得到保障了。不过海权可不仅包括自卫权,更重要的还有经济利益,比如水里的鱼,水底的宝藏,再下面的石油。要是不划个区域,那些有实力的大国还不守在你门口抢钱。
    于是“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应运而生了。说白了意思就是这块地方就是我的,路过可以,抢钱的不行。这个区域是离海岸线200海里(领海和毗邻区包括在内)
    需要说明的是“专属经济区”和“12海里领海”“毗邻区”的概念都是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确定的。在此之前的并不代表大家就没有意思到海上的经济利益
    日期:2009-08-0423:14:06
    争夺海上的利益最主要的就是底下的石油了,鉴于以前的技术力量,大家主要盯着的是家们口浅海地区的石油,所就是所谓“大陆架”下面的石油。于是1958年《大陆架公约》定立了,条约的定立主要是约定沿海国家有权开发大陆架上的资源。
    这“大陆架”的概念就是说,你的陆地肯定是有一个角度缓缓伸入海洋的。这块伸进海底的陆地深度一般不会超过200米,那么只要能认定是你的陆地延伸的你就有对上面的资源的专属权。
    问题每个国家的大陆架长度不尽相同,特别是那些岛国的“大陆架”少得可怜。因此大家觉得有必要统一一下标准,于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定出了个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也就是说不管你大际架多长,大家的抢钱范围就是200海里。当然,既然是新法,也就要把权力再扩张一下,不能光管地下的油,水里的鱼啊,环境啊一类的都包括进去了。不过这些都不重要,关键是下面的油(当然也有其他资源)
    这样一定大陆架短的国家固然高兴了,但大陆架长的国家肯定不愿意了,于是〈公约〉为了平衡也肯定了“大陆架”的概念。具体作法是先把大陆架的范围不管长短都先定在200海里(称为法定大陆架)。为了照顾大陆架长的国家(长的一般都是大国,惹不起),再定一条就是“自然大陆架”可以延伸至350海里(一般最长也就到这了),200里以内是自己专属的,200海里以外的别人可以挖,不过要分51%的钱给你。
    于是“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原则成了并立的了,这种和稀泥的方式注定了沿海国家会选择不同的标准为自己争取经济利益。(中日东海问题我们就是用“大陆架”原则把脚伸到日本门口的)
    日期:2009-08-0509:10:02
    由于很多沿海国家都是相向的,在划分上述海域时不可避免的会发生矛盾。对于领海问题还好说,毕竟只有12海里,有矛盾的毕竟少。真要是挨得太近了就一人一半也问题不大。但“专属经济区”就不一样了,大家都有200海里,还有个和稀泥的“大陆架概念”,最长能把经济利益伸到350海里。如果说有领海矛盾的是少数,那么对于“专属经济区”有争议的则是大多数国家了。象“中日韩”三国在黄海、日本海、东海上的划界问题就是典型,讲完了南海可以继续这个话题(附带也会讲朝鲜有没有可能倒向美国)。前面有朋友提到台湾问题,这个毕竟算内政了,可能另外开个贴讲国内的情况更好。
    日期:2009-08-0512:09:46
    由于涉及专属经济区的纠纷太多,《海洋法公约》也没办法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所以只是约定“希望本公约任何规定均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希望大家能自己解决最好。
    不过总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对于解决不了的纠纷还是成立了一个《国际海洋法法庭》来做最后的解决手段。但这个法庭的的实际效果很有限,其中有一条“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作出书面声明,表示不接受《公约》规定的强制解决程序。”另外还规定了没一个案例都有其独特性,不能用来做其他案子的参照案。
    鉴于这个法庭的没有多大执行力,所以大多数国家还是愿意自己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特别是对于争端最多的“专属经济区”,《公约》还语重心长的写道“这种冲突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参照一切有关情况,考虑到所涉利益分别对有关各方和整个国际社会的重要性,加以解决。”
    总之这些规定说了等于没说,所谓“公平”说穿了就是实力的公平。对于“专属经济区”相互重叠的纠纷,一般来说有三种解决方法:
    第一种简称“哥俩好”,这个适用于双方实力差不多的情况,最简单的,双方划个中间线,各占一边。日本自认为实力不差,所以就想用这种方法划和中国划东海;
    第二种简称“大欺小”就是按实力强的一方的意志划分。这种方法适用于双方实力相差太多的情况,象澳大利亚就用“大陆架延伸”的理由把经济区划到周边小岛国的门口。
    第三种简称“和稀泥”。一般适用于双方实力有差距,但又不至于差到一方通吃的情况。双方先按各自的理由划出自己要求的线,然后在双方争议的地方中间再划条界。目前看来中日东海问题最终有可能按这个方案解决。
    以上只是三种常用的方案,国际法庭说了,每个案例都有独特性,所以不排除基于双方实力博弈所产生的其他方案。
    日期:2009-08-0512: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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