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章
听证会在山阳宾馆二楼会议室举行。我去了以后才知道,这次听证会号称焦作市政府首次立法听证会。其内容是:焦作市住宅建筑物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专项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我去的比较晚,坐在了最后一排。市政府法制办的领导主持,邀请了省政府法制办政策法规处的领导、市人大代表、市直一些单位代表列席,还有部分焦作本地媒体记者。
昨晚折腾得比较晚,没有做好发言准备。趁大家发言的间隙,简单地看了一下手中的材料。邀请听证发言的人中,有业主代表、物业公司、律师等人员组成。这个维修基金,实质就是要求业主在买房的时候,与开发商一起按照一定比例将钱存在某个机构手里,等房顶这些公共部位需要维修时再使用这笔钱。
前面业主代表发言时,都是与主持人计价还价,说收的比例太高了,有个长者,还算了一笔帐,如果全市全部按这个比例交,将有6亿的资金,着实吓了我一跳。
物业公司发言,肯定站在他的立场,说收了这笔钱,将来物业维修,用钱方便多了,比现在受气强。
有个律师发言,专抠字眼,在“基金”一词上费了一番口舌。
轮到我发言时,快十一点半了,有个记者感觉好象大势已定,提前离开了。
我不喜欢这种法律式的辩论。上大学时,小玉是个法律狂,喜欢找一些案例,适用法律。常常在模拟法庭上与对方辩得跟个好斗的公鸡式的,脸红脖子粗,似乎真理就在她手中。小玉特看不起我这种做派,说我虽然是个学法律的,吊儿郎当,心中却在干着亵渎法律的神圣和权威的事。有时把我说恼了,我就将她辩得体无完肤、目瞪口呆。我辩论时,不喜欢修正式,要辩,咱就全盘驳倒,重建我自己的观点,个性十足,牛逼哄哄。
工作后,小玉代理不少案子。我跟她定了一条不成文的规矩:向我请教可以,但不辩刑事案子,因为刑事案,血淋淋的现实,容易让我发疯,恨不得立即将被告拉出去枪毙,丧失辩论的基础。除此外,民事、商事、行政、合同、经济等案子,无所不包,由于职业的关系,我尤其喜欢辩论合同案例。
从大学被小玉逼上辩论时起,我有一个特点,就是辩论时从不查法律相关条文,让小玉对我很PF。
其实,小玉学法律条文有点教条,我说她只能去成文法(大陆法系)国家做法律工作者。
因为很多法律条文看似公正和正义,其实都是原则性规定,在具体适用中,案例又很具体复杂,很难说真理在谁手中。
以今天这个立法听证会来说,政府制定这个规范性文件,第一条必须有立法依据,要不然,师出无名。而且在听证要点的第一条,也是说这个办法有没有必要实行。
这个听证要点对我很实用,很符合小玉给我培养起来的辩论特色。我今天一发言就开门见山,直奔主题,即直接反对,全盘否定。
辩论的伎俩也不外乎与小玉的辩论那几招,万变不离其宗。我说了三点,招招见血:
第一点,驳它的法理依据。制定《办法》的依据是国务院刚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我用《宪法》、《民法通则》予以驳斥。按照小法服从大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它必死无疑。
第二点,驳它立法权限。也叫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同样引用《物业条例》指出立法解释在省里还没有细则的情况,地市一级政府先予出台解释有点为时过早。
第三点,全面打击,抨击政府职能错位,也叫锦上添花。说政府应该管他应该管的事,能交由市场解决的应该坚决交由市场。
我刚说完第一条,就赢得一片喝彩和掌声。发完言,我气宇轩昂地走出会议室。有位业主代表还追出来问我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我婉言谢绝。小玉常常说我没有法律正义,我却常常用更高一级的法律正义将她驳倒。还说我这几年经商,掉进钱眼,全身沾满铜臭,有辱师门。还是陈处将我看得透彻,我心里其实没有什么狗屁的社会公平与正义,低级的法律公义往往会被更高一级的法律公义掩埋。但是,这一段时间以来,我不但在网上做到了,而且今天我在现实生活中活生生地演绎了一把。可是小玉不知道。我向上帝祈求,希望小玉能感觉到我今天的所作所为,我没有丢弃我与她的共同信仰。我对这点感应充满信心。
高中有一次上完夜自习,我送小玉回去,夜里十二点多,心里象长了草,心神不定,感觉小玉会有什么事。害怕小玉的爸爸吵我,便央求我们班一位女生帮我向她家要个电话。同学接了电话告诉我,小玉得了急性阑尾炎,正准备送往医院。
我发动汽车时,泪流满面。心里对小玉说,这是我第一次个性张扬、率性而为,是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Lastone。猛地启动,风驰电挚赶回公司。对陈处有一种说不出的内疚,这次没有为公司的利益说话,希望陈处能原谅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