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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时结婚程序

    古时结婚程序
    男方得请媒人备好礼品提亲生辰八字合适再送大礼订婚选择良辰吉日迎娶新娘完婚———
    从古至今,结婚都是人生的头等大事。现代人大多为爱而结婚,而古人却有所不同。《礼记·昏义》说,结婚的目的是为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就是说,婚姻在中国古代,绝不仅仅是两个人之间的事,而是关系到两个家庭或家族,对于社会的人口增长和秩序稳定也至关重要。因此,如何缔结一桩婚姻,是古代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
    结婚程序
    立法主要针对娶妻法律不怎么管纳妾
    中国古代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明媒正娶的妻子只能有一个。正妻的地位远高于妾,公婆和丈夫都不在的时候,正妻就是家里的家长。正妻的儿子是嫡子,是要继承家业的。因此可以说,中国古代的婚姻立法,主要针对的就是娶妻。纳妾则比较自由,法律不怎么管。
    结婚“六礼”得齐全否则效力受到怀疑
    古代结婚,必须“六礼”齐全,否则婚姻会被认为是有瑕疵的,其效力也会受到怀疑。“六礼”创制于西周时候,以后为历代王朝所继承,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礼仪规范。“六礼”所规定的是缔结婚姻所必经的六个步骤:
    第一步,“纳采”。就是男方家请媒人到女方家去提亲,如果女方家对这门婚事有意思,那么,男方家就得带上礼物去女方家,请求女方家收下,所以称为“纳”。
    第二步,“问名”。女方家一旦收下礼物,即意味着女方家接受了男方家的求婚。由于古人认为男女双方只有生辰八字合适,生活在一起才能幸福,所以,在纳采之后,男方家要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生辰八字,然后到祖庙占卜吉凶,只有卜到吉兆,才能将结婚进行到底。
    第三步,“纳吉”。卜得吉兆后,男方家会请媒人通知女方家,同时送上礼物,经过“纳吉”这一步,婚姻就算正式缔结了。
    第四步,“纳征”,也叫纳币。就是在纳吉之后,男方家送聘礼到女方家,相当于后来的订婚礼。
    第五步,“请期”。结婚是喜事,自然得挑个良辰吉日进行。“请期”,顾名思义,就是男方家挑选一个好日子作为婚期,然后告诉女方家,征求其意见。在这过程中,男方家可不能空手就去女方家,得带上点礼物才行。
    第六步,“亲迎”。经过前面那一番折腾,总算到了娶新娘子的时候了。“亲迎”即是新郎亲自到女方家接新娘子完婚。走完上述六个步骤,婚姻关系才算是正式确立。
    如何结识
    依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唐时若违反“杖一百”
    “六礼”只是讲了结婚的程序,除了“六礼”,中国古代的婚姻法还规定了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古时男女结婚得依“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古时男女双方结婚,从选结婚对象,到筹备婚礼,整个过程都是双方父母和媒人在cāo办,新郎新娘可没多少发言权。《诗经·齐风·南山》有诗云:“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唐律规定,即使卑幼在外地已自行订婚,只要尚未结婚,也必须服从尊长安排,如果违反尊长意志者,依律“杖一百”。
    若父母的意见不合父亲是最后决策者
    值得一提的是,虽说是“父母之命”,但父亲和母亲的话的分量可是有所不同的。如果父母的意见不合,在男尊女卑的古代,当然是得听父亲的。刘邦娶吕雉(就是后来的吕后)的故事就能说明这一点。当年刘邦还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亭长,吕雉的父亲看他有富贵之相,想把女儿吕雉嫁给他。吕雉的母亲可没她丈夫那般长远的眼光,她舍不得让女儿跟着一个在她看来没前途的人。吕雉的父亲却坚持己见,把女儿嫁给了刘邦。很明显,父亲才是最后的决策者。
    结婚年龄
    古代早婚司空见惯女法定年龄不超17岁
    各个朝代对婚龄的规定有所差别。但从各代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不难看出,早婚在古代是司空见惯的事。清朝的皇帝不少都是早婚的典型代表,像顺治帝14岁结婚,康熙12岁就把结婚这一人生大事给办了。乾隆皇帝17岁完婚,跟之前的几位皇帝相比,算是晚婚了。
    婚书与聘财
    有了婚书和聘财婚姻关系才成立
    唐律首先规定结婚要有婚书和聘财,婚姻关系才能成立。宋元明清也有类似规定。元朝更是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制定了法定婚书制度,婚书上要写明议定的聘财数额,如果是招赘女婿,须写清养老或出舍(指与妻家分家,夫妻俩自己过日子)的年限,主婚人、保亲人、媒人须在婚书上签字画押,然后依礼成亲,婚姻关系方才有效。
    悔婚制度不允许随便悔婚多数悔婚被杖打给了聘财,立了婚书,不等于结婚就是板上钉钉的事,有些人可能会悔婚。《红楼梦》中柳湘莲就因为误会而悔婚。古代的立法者也想到了这一点,于是专门有针对悔婚的法律,总的原则是不允许随便悔婚。唐律不准女方家悔婚,如果女方尊长悔婚,依律处杖六十,且婚姻关系依然有效,男方家悔婚则不用承担什么责任。宋朝规定在订婚后,男家无故三年不娶,女方在告知官府并退还聘财后,可以主动解除婚约。明律规定收受聘财后,不管是男方家还是女方家悔婚,都要处杖刑。清朝的规定与明朝大体相同。对悔婚后聘财的处理,各朝都规定如果是男方悔婚,则女方家不必退还聘财,若是女方悔婚,男方同意,那女方家须退聘财,男方要是不同意解除婚约,那女方悔婚也没用,婚姻还是成立的。
    不能结婚的情形
    现在来说说古代立法所规定的不能结婚的情形。
    1、同姓不婚: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古时人口较少,同姓的人一般都有或近或远的血缘关系,规定同姓不婚,有利于优生。另一方面,同姓不婚还含有政治目的,即“附远厚别”。“附远”就是通过与异姓贵族建立姻亲关系,扩大宗族的势力范围;所谓“厚别”,是在一个宗族内部建立严格的亲疏秩序,防止不良现象的发生。违反同姓不婚的立法,唐律规定各徒二年,明律规定各杖六十,清朝除杖六十外,还要强制离婚。
    2、良贱不婚:古代婚姻讲究门当户对,良贱结婚,就是门不当户不对。良娶贱或良嫁贱,都不是光彩的事。唐律严禁良贱通婚,规定主人为奴娶良人女为妻者,主人处徒一年半,强制二人离婚,同时女家尊长徒一年。奴自行娶良人女为妻,主人知情者处杖一百,强制离婚;以奴婢冒充良人嫁娶良人为夫妇者,徒二年。奴婢自行冒充良人嫁娶,徒二年,“各还正之”,即还其奴婢身份。宋元明清各朝均沿袭此条。
    3、“特殊人”不得结婚:从唐代开始,各朝都严禁与犯罪并逃亡的妇女结婚。此外,僧道也不得结婚。
    4、官吏婚姻受限制:古时的官员结婚也要受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搞裙带关系,滋生腐败。唐律规定,监临官不得娶被其监管人之女为妾。宋朝的规定更严格,州县官在任期内,不得与部下百姓交婚,违者,即使遇到大赦,仍然要摘下乌纱帽走人。明代规定府州县亲民官不得于任内娶部民女(指官员管辖范围内的女性)为妻妾,违者杖刑。
    5、五服以内亲属禁止结婚五服指的是五种丧服,在中国古代社会,以丧服来表示亲属之间血缘关系的远近以及尊卑关系。五服以内亲属禁止结婚。但古代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不加禁止,这是因为姑舅两姨兄弟姐妹不是同姓,允许其结婚,是亲上加亲。像宝玉和黛玉,两人是姑舅兄妹,不在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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