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团队1(3)
“呵呵,是机灵啊。”蒙自成笑,“那我再考考你,造成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嘿……”聂卫东饶了饶头,不好意思地说:“这个,我真答不上来了。”
“蒙大队长,我来回答吧,可以吗?”邢继珍把刚倒好的茶水递到蒙自成的面前。
“行呀!”蒙自成笑到:“不过这个问题肯定是难不了你的。”
邢继珍说:“要我看啊,刑讯逼供的主要根源是刑事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混乱造成的。”
“噢?”蒙自成一愣,邢继珍的回答使他感到很是意外,追问到:“怎么讲?”
“学理上对刑事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是造成刑讯逼供的一个心理学因素上的根源!”
“心理学因素上的根源?”蒙自成颇感兴趣地继续问到:“能否谈具体一点?”
“ 要得,如果说错了还得请蒙大队长指正啊!”邢继珍谦虚的笑了笑,接着把桌上的《证据法学》一阵翻动后指着书上的内容说:“首先,从学理上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分来看,是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为划分标准的,所定义的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依据这样的划分标准,于是得出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主要有这样几种直接证据,一是当事人的陈述,包括刑事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二是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三是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四是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音像证据。虽然直接证据可以有这么多,但是我们知道,在实践中最主要的能作为直接证据的就是指被告人的供述。从学理上对直接证据也概括出一些特点,并说最显著的特点是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截了当的,无需借助于其他证据就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也就是所谓的‘单独’、‘直接’。试想,既然直接证据有这样的特点,既然直接证据有这样的优势,那么,人们有捷径为什么还要去绕远路走呢?于是围绕着直接证据的获取就必然会上演一出出大戏出来,诚然,刑讯逼供是其中最惨烈的大戏。”
“但是,获取犯罪嫌疑人有关案件主要事实的供述并不是说要靠刑讯逼供才能得到啊?这不是一直在要求我们的侦查员要注重增强自身的业务素养、提高审讯艺术吗?”蒙自成反驳到。
“ 一般来说,人们重视的是结果,而不是过程,既然有直接证据之说,可以想象依靠刑讯逼供将会来得更直接,而一旦有一次奏效了,接下来的效仿就会成为一种潜在的而且是一种无意识的惯性。这些年来每隔两三年都要发生一两起因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除了办案人员的自身业务素质的因素外,这种潜在的诱因是不得不引起重视的。”
“依你看来,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